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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联合贵宾会有限公司、孙丽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贵宾会有限公司,孙丽萍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萍。委托代理人郭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合贵宾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智。委托代理人谢圣慧,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丽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S438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已与其他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上诉人丰和(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蔚审 判 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