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谢君与周毅、向美爱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君,周毅,向美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谢君,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向美爱,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君与被执行人周毅、向爱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湘株国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毅、向爱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湘株国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