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梁祥飞与马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飞,马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梁祥飞被告:马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祥飞诉被告马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