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梁祥飞与马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飞,马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梁祥飞被告:马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祥飞诉被告马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