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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福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魏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0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财产保全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整)对其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魏某名下价值人民币7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忠新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