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市枫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枫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长春市枫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枫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将其盖章的特许经营合同交给原告后,原告已交纳保证金20,000元,该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该合同约束,合同已成立,根据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初步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原告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虽有仲裁协议的内容,但该合同只加盖有被告方的印鉴,无原告方的盖章或签名确认,难以证明原、被告已就系争合同达成一致,即合同已成立。至于原告之后支付保证金20,000元的行为,亦非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该行为也不能证明系争合同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尚古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