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书芳与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芳,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李书芳。被告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商南县五里铺。法定代表人陈邦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芳诉被告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芳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芳撤回对被告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芳撤回对被告商南县永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书芳承担。审判长 郭松伟审判员 徐铭雪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