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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汤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员  肖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