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汤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员 肖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