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三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因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思静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