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颜丞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丞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丞,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丞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1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丞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胡晶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颜丞被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岭市东部控股有限公司)聘为水电工,其在任职期间利用收缴水电费的职务之便,分别向园区内的红棉服装加工厂收取了79251.2元的水费、向东诚热处理厂收取了58364.8元水费、向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14261.8元的水费、向温岭市腾博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收取了1433.5元的水费和28558元的电费、向中博建设集团收取了3374.38元的电费、向天磊公司收取了3306.2元的水费、向温岭市嘉太印刷有限公司收取了2732.8元的水费,并将其从市面上买来的收款收据交给上述公司作为收款凭证。被告人颜丞在收取上述共计191282.68元的水电费后,未上交公司,而是将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3年10月,温岭市东部控股有限公司开始对公司内部财务进行清算,被告人颜丞随即离开了该公司。2014年11月1日18时,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至被告人颜丞位于本市太平街道肖泉街6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颜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颜丞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孔某、王某、连某、陈某、诸某、莫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临时工聘用合同书,工资发放清单,收款收据,归案经过证明,浙江地税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颜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颜丞将犯罪所得人民币191282.68元,退还给被害单位温岭市东部控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江俊溢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