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民政府与赵晓群、马爱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民政府,赵晓群,马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林森。委托代理人周水良。被执行人赵晓群,1971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马爱平,1973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政发(2014)2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南路2-2-B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市区2-2-B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平湖市市区城南路2-2-B地块国有土地上一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附件形式同时公告。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平湖市佳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登记在赵晓群、马爱平名下的平湖市当湖街道宝塔圩路27号201室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为51.5平方米。经平湖市佳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屋市场评估价为400841元,水电装修1000元。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平政发(2014)2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赵晓群、马爱平所有的平湖市当湖街道宝塔圩路27号201室房屋实施征收。(一)若赵晓群、马爱平选择产权调换,可安置当湖街道华丰小区23幢3单元502室(现房),建筑面积106.55平方米,车库面积23.18平方米,市场评估价681658元,优惠后价格为535887.3元。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135046.3元,由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被征收人赵晓群、马爱平可获得下列补偿补助:(1)搬迁补偿费2000元;(2)水电安装补偿费100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4635元;(4)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16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二)若赵晓群、马爱平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为400841元,连同奖励共计541093.3元。被征收人赵晓群、马爱平可获得下列补偿补助:(1)搬迁补偿费1000元;(2)水电安装补偿费100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4635元;(4)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16元;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被征收人赵晓群、马爱平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平湖市当湖街道宝塔圩路27号201室房屋腾空,与平湖市当湖街道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补偿移交手续。2014月10月21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决定经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赵晓群、马爱平。赵晓群、马爱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2月10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向赵晓群、马爱平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在10日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期满后赵晓群、马爱平仍未履行。为此,平湖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赵晓群、马爱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发(2014)第2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据经公示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依法产生的评估报告,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并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诉权告知等具体事项作了详尽安排和说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现房,货币补偿资金到位。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依法向赵晓群、马爱平送达,并已对其催告。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合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赵晓群、马爱平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对于平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政发(2014)2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平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艳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