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兴威与刘学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威,刘学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杨兴威,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学超,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兴威与被告刘学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杨兴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兴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杨兴威。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