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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行审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与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富阳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审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俞加兴,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启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8706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富阳市国土资源局(现已变更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富土罚(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湖源乡新二村村民委员会(现已变更为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别于2012年、2013年占用富阳市湖源乡新二村集体土地3334平方米土地营建篮球场、公园。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7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建设用地;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326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基本农田)2632平方米,河流水面105平方米,林地147平方米,建设用地379平方米,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34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罚款87061元。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9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33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87061元及加处罚款87061元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富土罚(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3项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富土罚(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4项及加处罚款87061元的内容,由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刘珍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