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石安定与蓝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75号原告石某某。被告蓝某某。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现被告未归还到期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蓝某某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石某某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