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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石安定与蓝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75号原告石某某。被告蓝某某。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现被告未归还到期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蓝某某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石某某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