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国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国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052号原告张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国梁,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王国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其余七百九十九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