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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国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国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052号原告张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国梁,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王国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其余七百九十九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