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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刘道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道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道芳,汉族,***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7元,减半收取2,223.5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贾沁鸥代理审判员  范德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