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久春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久春,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430-2号申请执行人郭久春,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明,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郭久春申请执行高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XX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ZZZZZZZZZZZZ。二、将被执行人高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