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开英与天津海成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英,天津海成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4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英。被执行人天津海成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乙性。申请执行人李开英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成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仲裁字(2014)第0362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