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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洪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庆,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朱洪庆,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兴平市桑镇双山村北5组360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7906222611。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2号楼三层3024室。组织机构代码:59773398-6。法定代表人王泽其,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终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朱洪庆支付工程款456760.53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朱洪庆支付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至还款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121元、保全费2570元、执行费6926元。46845153。但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在兴平市财政局有收入工程款及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在兴平市财政局的工程款及质保金477775.53元(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伟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