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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建云、章文军与章文军、徐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云,章文军,徐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636-1号原告:胡建云,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0137516,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30号。委托代理人:赵公明。被告:章文军。委托代理人:谷延飞。被告:徐怀英。委托代理人:谷延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云诉被告章文军、徐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胡建云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