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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龙某甲(曾用名龙程),男,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仇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范明、张吉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某甲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龙某甲于1997年7月3日在原綦江县东溪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1998年2月8日生育一女龙某乙。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一直和谐。被告龙某甲到浙江温州打工于2007年11月5日返家途中失去联系,至今渺无音信,近八年期间其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要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甲于1997年7月3日在原綦江县东溪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1998年2月8日生育一女龙某乙。2007年11月5日,被告在从浙江温州打工回家的途中失踪,至今没有音信。审理中,原告陈某某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前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龙某甲失去联系至今已逾7年半,期间一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也未联系原告,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并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婚生女龙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仇 解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张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