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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纪淑花与李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淑花,李星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纪淑花。委托代理人孙国宾,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纪淑花之夫。被告李星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淑花与被告李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淑花向本院提出变更被告名称的申请称,原告所诉的被告李星贵与本案并没有利害关系,系书写名称错误,要求予以变更。本院经审查后告知其申请变更理由不当,并向其进一步释明,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淑花的起诉。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