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纪淑花与李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淑花,李星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纪淑花。委托代理人孙国宾,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纪淑花之夫。被告李星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淑花与被告李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淑花向本院提出变更被告名称的申请称,原告所诉的被告李星贵与本案并没有利害关系,系书写名称错误,要求予以变更。本院经审查后告知其申请变更理由不当,并向其进一步释明,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淑花的起诉。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