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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少春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少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08号申请人侯少春,男,生于1994年2月17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款17618.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