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贤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京铁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贤照,男,33岁(1982年1月16日出生);2013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四日,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贤照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贤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贤照在北京站出站口麦当劳餐厅内,趁旅客古×(女,19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坐在餐厅内休息之机,将其放在身后行李箱上的一个背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28元、“海信”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1元)、车票1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陈贤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贤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古×陈述,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款赃物的照片,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处理清单,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湖浔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释放证明,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价刑鉴(2015)11004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贤照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贤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贤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贤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贤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智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