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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9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龚应昌与黄群、周兴旺等、吴文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应昌,黄群,周兴旺,吴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538号申请执行人龚应昌,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群,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兴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吴文锋,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龚应昌与被告黄群、周兴旺、吴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黄群、周兴旺、吴文峰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龚应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727,687.8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除发现在本案中已轮候查封的黄群预购的杨浦区国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周兴旺与案外人共某的杨浦区政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正式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9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