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秦从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从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419号申请执行人:秦从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木工,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从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拒不履行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银行存款157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