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肖坤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肖坤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王晶,该支行行长。被告肖坤武,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肖坤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