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4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恒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大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恒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72-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恒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893875-6。法定代表人:王建邦,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大松,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张大松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6-804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大松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大松所有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6-804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72号合肥市房产管理局: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执字第0147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大松所有的位于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6-804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为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3〕肥东执字第0147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3〕肥东执字第014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大松所有的位于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6-804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