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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世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天成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辉,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甲于2001年相识,不久同居,双方于2007年3月7日补办结婚证,2003年6月大女儿刘新宇出生,2006年3月大儿子刘某乙出生,2009年3月二女儿刘某丙出生。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刘某甲常说脏话侮辱我,伤害夫妻感情,2011年底开始对我拳脚相加,并经常打电话骚扰我的母亲及家人等,心灰意冷的我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被告刘某甲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感情,也对我家人及朋友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判令我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大女儿刘新宇由我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与原告赵某系自由恋爱,生育了三个孩子,婚后感情较好,后原告赵某外出打工两三年,老大12岁了,小的也在上学,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达到离婚的要求,希望赵某看在三个孩子的份上,能回到家里好好过日子,我做的有什么不对的,今后会好好改正,双方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1年7月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开始同居,2007年3月7日补办了结婚证。2003年6月赵某生育长女刘新宇,2006年3月又生育儿子刘某乙,2009年3月生育二女儿刘某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双方曾发生过矛盾,自2012年5月28日赵某便外出打工。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律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二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育有三子,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爱,自觉改正自身缺点,夫妻感情将会进一步加强,故,原告赵某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