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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封应生与王迎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13-2号本院于2015年04月29日对原告封应生诉被告王迎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沭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沭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封应生负担100元,由被告王迎亚负担1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封应生负担360元,由被告王迎亚负担360元”。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