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余义荣与李洪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义荣,李洪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472号原告余义荣,男,汉族。被告李洪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义荣与被告李洪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余义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义荣撤回对被告李洪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义荣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