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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余义荣与李洪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义荣,李洪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472号原告余义荣,男,汉族。被告李洪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义荣与被告李洪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余义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义荣撤回对被告李洪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义荣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