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章宝与季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宝,季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余章宝,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季家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章宝诉被告季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章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季家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季家俊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维群名下位于蜀山区绩溪路321号万象新天小区1幢2幢3幢3#-602(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