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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与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张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康庄乡。法定代表人:宿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