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9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肥东县。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新城路段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新城路段时,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交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孙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孙某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4)酒检字第0251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及鉴定委托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无再犯罪之危险,并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