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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于林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蔡某某结识。2015年1月29日,李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邮政路联发小区*号楼*单元*室蔡某某家中留宿。次日,李某趁蔡某某外出时,在卧室内一挎包内翻找出四张银行卡及写有数字的纸条,遂将银行卡拿走并记录下数字。2015年1月31日,李某在林口县柳树镇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使用其中一张银行卡取款1000元。次日,李某使用该卡在牡丹江市盛世桦炜通讯以3999元的价格购买OPPO牌手机1部。案发后,李某的家属退赔蔡某某损失50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林口县柳树镇的家中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林口县柳树派出所出具的李某现实表现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广发银行信用卡管理系统账单查询明细、记录信用卡密码纸条、李某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用于取款、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李某自愿认罪,其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