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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束小国与苏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小国,苏幸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束小国,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幸国,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小国诉被告苏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束小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小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束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束小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