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裕秋与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秋,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682号原告:陈裕秋。委托代理人:周春草,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秦丹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裕秋诉被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陈裕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上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