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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执行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旭亮与被赖金文、吴隆英、叶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亮,赖金文,吴隆英,叶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政执行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高旭亮,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政和县。被执行人赖金文,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吴隆英,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叶永东,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高旭亮与被执行人赖金文、吴隆英、叶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