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执行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旭亮与被赖金文、吴隆英、叶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亮,赖金文,吴隆英,叶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政执行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高旭亮,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政和县。被执行人赖金文,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吴隆英,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叶永东,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高旭亮与被执行人赖金文、吴隆英、叶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