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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丰霞与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0号原告丰霞,女,生于1994年9月19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88号昆仑家园1-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霞诉被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收益(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进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丰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