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马保义,孟令香,翟修法,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马保义,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孟令香,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修法,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与被执行人孟令香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枣庄申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香,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孟令香、翟修法位于峄城区鹭鸣山庄金海岸12号楼3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