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彬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16-1号被执行人刘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屏山刑初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彬的银行存款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彬在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烂泥田支行银行存款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