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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彬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16-1号被执行人刘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屏山刑初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彬的银行存款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彬在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烂泥田支行银行存款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