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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黎族。委托代理人姚德顺,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德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相识而恋爱,于2008年3月31日领取结婚证。2002年10月10日生下儿子陈某甲,2009年10月7日生下女儿陈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完全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恶习显露无余,不履行夫妻互助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和赌博。被告还利用原告努力挣来的钱去吸毒。2010年3月11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希望其能够改邪归正,戒掉毒瘾。被告不听劝告,反而将家里积蓄全部花光,导致生活困难。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于2012年外出打工,赚钱养家,但是被告没有一点感恩之心,多次偷原告银行卡的钱去买毒品。2014年7月8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两名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陈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4、陈某甲及陈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的身份情况;5、(湛徐公)(迈陈)执字(2010)第35号、(湛徐公)(迈陈)执字(2014)第104号徐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因吸毒被拘留二次的事实。被告陈某某不作书面答辩。被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徐闻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于2015年4月17日出具证明一份,被告陈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因身体生病,被解除强制隔离,已离开戒毒所。由于被告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9月相互认识而恋爱,2002年10月10日共同生育儿子陈某甲,2008年3月31日在海南省白沙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10月7日共同生育女儿陈某乙。之后,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吸毒,多次劝说被告不听,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3月11日被告因吸毒被徐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8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徐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裁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诉至本院。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病被解除强制隔离,已离开戒毒所。另查,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名子女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的父母帮忙照顾。原告主张其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所,两名子女已习惯被告的家庭环境,同意两名子女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其本人愿意每月付给被告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本案焦点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关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由于被告吸毒,从而引起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被告因吸毒屡教不改,并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名子女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生活,原告亦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同意每月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1000元,给付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陈某甲、女孩陈某乙均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廖某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30号前付给被告陈某某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名子女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秀宏代理审判员  洪福林人民陪审员  周小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伦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