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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忠门竹器厂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忠门竹器厂,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382号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忠门竹器厂,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转盘西侧,经营者曾福扬,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7月7日。委托代理人张陆军,系该竹器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旭斌,系该竹器厂法务专员。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咸阳市秦都区忠门竹器厂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忠门竹器厂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忠门竹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