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朱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炳和、张英其等与王春刚、张自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和,张英其,王春刚,张自芳,夏上海,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刘炳和。原告张英其。被告王春刚。被告张自芳。被告夏上海。被告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和、张英其与被告王春刚、张自芳、夏上海、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和、张英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春刚、张自芳、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炳和、张英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自芳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鲁Q×××××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扣押被告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保全金额20000元);查封王春刚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与玉清街交叉口西南角金玉豪庭小区3号楼2单元1501室的房产(保全金额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玉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