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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3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南路。申请执行人:夏月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被执行人:邓智斌,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英、夏月容与被执行人邓智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智斌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16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俊    捷代理审判员 杨华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子    昊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