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彩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晋州市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存款88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存款8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