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与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5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郭×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