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5日。被告康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庭外已协商和好,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