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志远与邵再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远,邵再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罗志远。被告:邵再正。原告罗志远为与被告邵再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月利率2%变更为月利率1.8%。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再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1日,被告邵再正向原告罗志远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再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志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按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邵再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