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先冰申请执行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冰,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先冰。被执行人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0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先冰申请执行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在农行成都双丰西路支行账户的存款限额2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