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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波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波,铁岭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31号申请人刘波,男,汉族,1941年5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威远镇,系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刘铁权,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威远镇,系患者刘波之子。申请人铁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树普,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磊,铁岭市中心医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申请人刘波于2015年3月16日到申请人铁岭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白内障,患者于2015年3月18日行白内障手术,手术过程中由于意外导致手术失败,术后立即转入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治疗。现患者左眼看不见,仍需二次手术,因此医患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刘波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2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波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600.00元整。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波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波与铁岭市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 更多数据: